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宁夏公司煤制油分公司气化厂筑炉、烘炉项目公开招标。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采用全电子招投标方式。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2.2工程概况:
所属装置概况:气化厂气化装置、备煤装置;
气化厂气化炉、热风炉自2016年10月份投料运行至今,气化炉、热风炉本体部分存在耐火材料脱落,以及下渣口更换、维修需重新浇筑捣打料。为保证气化炉、热风炉长期稳定运行,需要申请气化炉、热风炉筑炉委外维修。
2.3招标范围:负责对气化炉进行整体或局部筑炉、烘炉,预计面积为270㎡;负责对热风炉本体及出口管线进行整体或局部浇筑维修,预计面积为312㎡;其他要求详见技术附件;招标范围给出的工程量为预估工程量,结算时根据实际工作量以中标单价据实结算。
2.4计划总工期:2年,实际开工日期以招标方通知为准。(1.单台气化炉整体施工工期10天,单台热风炉施工工期5天;2.合同期内每年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继续履行合同,考核不合格,招标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3.合同累计总金额达到但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暂定总金额或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日期到达,则终止合同执行,两者以先到为准)。
2.5结算及付款方式:
结算:筑炉、烘炉完成,经招标方验收合格后,按季度根据实际工作量及中标单价据实结算。
付款方式:结算完成后支付当期结算费用的90%,剩余10%为质保金,质保期1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 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C.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提供证书扫描件);
D. 提供投标人2015年1月1日起至发布公告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成功投运的至少1项气化炉筑炉及烘炉业绩(提供的业绩合同中必须同时包含气化炉的筑炉及烘炉两项工作内容为有效业绩)。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和用户证明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定日期、工程范围等关键信息;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合同甲方或第三方权威机构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或其他能证明合同标的物已成功投运的材料;
E.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要求为投标人正式在职员工,年龄不超过55岁,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化工机械/机械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或与保运业务相同或相似的设备、工程、检维修类专业);技术负责人要求为投标人正式在职员工,年龄不超过55岁,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化工机械/机械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或与保运业务相同或相似的设备、工程、检维修类专业);安全负责人要求为投标人正式在职员工,年龄不超过55岁,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石油化工(或冶金工程)行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提供以上三位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及对应的资格证书,并提供企业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在发布公告之日前6个月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附网上查询页面或其他查询方式)。
注:母子公司资质、业绩均不得互相借用。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购标前必须完成供应商注册,已注册的投标人请勿重复注册,注册方法详见本公告附件一。
4.2 购标途径:已完成注册的投标人请在“购标申请”菜单中根据要求上传购标审核资料,审核通过后在线完成招标文件的购买。
4.3 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20年10月09日 09时00分至2020年10月15日 17时30分。未按本公告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4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每标段/包人民币1000.0元,售后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