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非法人组织。
2.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2.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2)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或者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3)在最近三年内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被司法机关判定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投标文件中存在伪造或虚假资料的。
2.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5 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承接过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PVC标识套、标识(石)类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且类似项目业绩累计金额达到100万元。
(1)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关键页至少包括首页、标的页、金额页、签字盖章页、时间页),以及至少一张与合同匹配的发票扫描件证实合同的真实有效性。
(2)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中体现的执行时间为准。
(3)金额以合同中PVC标识套、标识(石)类产品的合同金额为准。
(4)须提供合同相对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合同原件备查,未能区分为类似项目的业绩不纳入评分范围。
2.6 本次只接受具有自有产权生产线的原生产厂商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OEM投标,且投标人须具有本次招标产品的生产能力和长期供货能力(投标人是否符合本项要求以《供应商核心设备清单》认定的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