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招标公告
项目
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验收调查与监测其他工作。
1.2.3本项目计划服务期:工程具备环保验收调查条件后,接到建设管理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开展环保验收调查工作,要求2个月内完成现场调查,并于现场验收调查完成之日起20天内出具正式调查报告,所出具的报告必须满足环保验收要求。通过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后15天内将相关资料报备至行政管理部门。
1.3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本项目由招标人自有资金与银行贷款组成,资金已落实。
1.4 投标人资格
1.4.1法人地位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及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企业。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2商业信誉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信用中国( )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1.4.3
(1)具有注册环评工程师资格;
(2)具有5年及以上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
1.5 业绩
投标人在投标基准日期的近3年内承担过至少1项交通运输(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港口和航运/管道运输等)或水利水电或电力生产(风力发电)的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业绩(附合同及验收鉴定书复印件)
1.6 资格后审
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在评标阶段对其进行资格后审,对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将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7 招标文件的获取
1.7.1招标文件领取时间:2020年9月9日~2020年9月15日
1.7.2发售方式:PDF电子招标文件
1.7.3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伍佰元整(电汇形式),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无论中标与否均不予退还。
1.8 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必须于2020年10月12日北京时间9:30时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招标人,送达地点为国家电投区域评标基地开标室(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48号假日王朝酒店五楼)。
1.9 其它
1.9.1 投标人应填写报名申请表。
1.9.2报名时须携带投标人的单位有效证明(介绍信或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本人身份证。
1.9.3 。
注:投标人无需现场报名,对本条规定的资料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发
1.10 招标代理机构
1.10.1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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