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 关于市监局1300批次食品抽检工作经费(项目编号:GGZC2020-C3-50149-ZJZZ)
质疑函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质疑供应商名称):
我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15时30分收到贵方以书面方式送达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市监局1300批次食品抽检工作经费(项目编号:GGZC2020-C3-50149-ZJZZ )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已于2020年8月17日公示,中标供应商为广西益谱检测技术 ,按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四章 评定标准”的规定,中标供应商不论是对项目的理解、工作方案的编制、服务时效性、检验员及相关人员数量和工作年限与职称、独立抽样员数量、水平检验和技术管理人员情况、实验室面积、固定资产、冷库与冷柜容积或面积、商务业绩等方面按均存在明显差距,且广西益谱检测技术 人员配置工作较少,企业资信实力一般、近两年来承担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较少,我院对评标过程表示怀疑,并请贵公司对我院的疑问做出合理的说明。
答复(1):本公司严格按照法律依据对竞标单位给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排他和歧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作为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评标小组不存在对某一个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依法守法,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公平公正评审。但贵公司提出的中标单位对项目的理解、工作方案的编制、服务时效性、检验员及相关人员数量和工作年限与职称、独立抽样员数量、水平检验和技术管理人员情况、实验室面积、固定资产、冷库与冷柜容积或面积、商务业绩等方面按均存在明显差距,且广西益谱检测技术 人员配置工作较少,企业资信实力一般、近两年来承担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较少,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作为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在此过程中贵公司对中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评标过程为公平、公正、公开及保密,贵公司该项质疑缺乏相关法律及事实依据,所提出的质疑并无实际依据,故该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2):按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广西益谱检测技术 以最终价格优惠率20%成交,并与首次报价相同,在磋商过程中未按截标情况进一步优惠,我院的价格优惠率50%明显优于中标供应商广西益谱检测技术 。按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四章 评定标准”中价格的评定标准,我院在更优的报价分也明显高于广西益谱检测技术 ,我院在更优的报价质条件下提供更优抽检服务,排除在中标供应商之外,我院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请贵公司对我院的疑问做出合理的说明。
答复(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的项目,其价格分不列为评审因素。贵公司该项质疑缺乏相关法律及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复函。
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