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服务采购 | ||||
品目 |
服务/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服务/畜牧、兽医研究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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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 ||||
行政区域 |
包号 |
预算金额(万元) |
数量(批) |
主要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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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一包 |
73.2 |
795 |
承担北京、天津、河北、吉林的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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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包 |
72.1 |
770 |
承担广东、广西、海南、福建、湖南的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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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三包 |
108 |
1200 |
承担江苏、山东、上海、江西的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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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四包 |
73.5 |
800 |
承担内蒙古、黑龙江、山西的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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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五包 |
82.7 |
960 |
承担四川、云南、浙江、湖北、贵州的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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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六包 |
98.5 |
1050 |
承担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的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工作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鼓励供应商开展信用担保、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支持自主创新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或转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产品不得为进口产品。4、供应商不得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供应商应符合应符合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6、供应商须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08.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4月30日 09:00 至 2020年05月15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招标文件若邮购,邮寄费用到付,采购代理机构不对邮件送达时间和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
4、
(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凡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请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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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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