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清四沟公路建设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吴忠市利通区清四沟公路建设项目己由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吴忠市利通区清四沟公路建设方案的批复》(吴发改审发[2019]192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吴忠市交通运输局以(吴交审发[2020]1号)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申请交通运输厅补助和单位自筹解决, 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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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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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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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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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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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公路工程施工经验5年以上,担任了类似公路工程项目经理5年以上,其中至少担任过1个(含)以上类似公路工程的项目经理并且有此项目业主的盖章,具有工程师(含)以上的任职资格,具有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公路工程专业)(外地企业需为一级注册建造师),持有B类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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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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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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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公路工程施工经验5年以上,担任类似公路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其中至少主管了1个(含)以上类似公路工程技术工作具有项目业主盖章,工程师(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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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投标人应按资格审查资料表(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的格式要求分别填写项目经理,未按照表(三)填报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2)项目经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应证件(职称证、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B证)等证件)的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提供相应证件的彩色扫描件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项目经理在填写资历表时应按表格要求的内容填写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职称证书编号、安全证书编号,未填写证书编号的或填写的证书编号与所附证书编号不一致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以上证书编号需填写在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证书名称和证书编号。
(3)项目总工须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应证件(职称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B证)等证件)的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提供相应证件的彩色扫描件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项目总工在填写资历表时应按表格要求的内容填写职称证书编号、安全证书编号,未填写证书编号的或填写的证书编号与所附证书编号不一致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4)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最近连续3个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其参加社保证明材料应为其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直接打印的该人员各月缴费流水或缴费台帐并加盖有社保机构的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还必须附有反映证件有效期、年检情况及单位变更情况信息的证件页,否则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6)所附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种证明材料(社保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业绩证明中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中姓名应完全一致,名称不一致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7)项目经理应在其履历表后附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彩色扫描件(含反映单位变更情况信息的证件页),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已经在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过的,并且能够通过全国建造师查询系统查询到拟投入人员的信息。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拟投项目经理的查询截屏的打印件,未附查询截图的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资格审查不通过;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的单位必须为投标人,且注册的专业类型必须为公路工程,注册单位不是投标人或注册的专业类型非公路工程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投标人所附项目经理的查询截屏必须与招标人评标时查询的截屏一致,不一致的或招标人查询后没有项目经理信息的,或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截屏或虚假注册信息的,招标人将视为该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在资格评审不通过。
(8)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个人业绩:提供的业绩信息中必须能够反映项目开工时间(日期必须在2015年1月1日(含)之后)、工程内容、业绩里程、合同金额及交工情况,若投标人为新成立的公司且不满三年的可提供自公司成立日期后(提供公司营业纸质副本原件,以营业执照表明的成立日期为准)的财务报表和业绩、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年限以实际为准。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业绩需提供彩色复印件,副本业绩需是正本资料的复印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招标人将视为该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按废标处理。
(9)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个人业绩不能在同一时间段内担任的职务相重复(既同一个人不能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时担任不同的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如提供的个人业绩在施工期内有相重复的,只能以一个业绩来认定。
(10)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所附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必须为B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还必须附有反映证件有效期、年检情况及单位变更情况信息的证件页。否则其资格审查不通过;非B证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已过有效期的或证书上单位名称与投标人不符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11)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未提供个人业绩的或提供的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12)投标文件中未填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或填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人员与其他同一时段开标的标段或项目(指同一建设单位的项目)有重复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13)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满足附录5资格要求的其资格审查不通过。
三、资格审查办法全文
按照上述条款中“对投标人的全部资格要求”进行审查。
四、评标办法全文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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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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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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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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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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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 |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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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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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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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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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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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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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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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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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 40 分
主要人员: 35 分
技术能力: 10 分
履约信誉: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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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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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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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 前3 名(含第3名)的投标人均可进入第二信封评审。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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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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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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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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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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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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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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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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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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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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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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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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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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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评分因素不得低于其权重值的60%,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值的60%,应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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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程量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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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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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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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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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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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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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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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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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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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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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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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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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配置、施工采用新设备的采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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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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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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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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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全文明工地(标化工地)创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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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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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拖欠预案及措施
(违约经济处罚不得低于所投工程总造价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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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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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措施及承诺
(违约经济处罚不得低于所投工程总造价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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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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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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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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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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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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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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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近五年内(2014年至今),有1个业绩的得3分,有2个业绩的得6分,有3个业绩的得10分(没有或不达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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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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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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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工近五年内(2014年至今),有1个业绩的得3分,有2个业绩的得6分,有3个业绩的得10分(没有或不达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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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工程师、路面工程师、质量检验工程师、试验工程师、专职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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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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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工程师、路面工程师、质量检验工程师、试验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各有一个的得15分,少一个扣3分。(现场提供资格证书原件,不提供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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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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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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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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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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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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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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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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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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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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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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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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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公司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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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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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有一项得2分,没有不得分。开标现场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交(竣/完)工证明、网查业绩截图资料原件,没有提供原件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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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
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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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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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内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一次扣6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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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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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近5年内相关主管部门网站信用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都未受到通报批评的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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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内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4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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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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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近三年审计财务报表
(2016年-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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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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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连续三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原件,连续三年盈利的得5分,提供的财务报表不足三年的不得分,三年有一年亏损的资格审查不通过。未提供原件也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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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以上评分资料证件开标现场需带原件,否则按0分计。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交(竣/完)工证明、网查业绩截图原件,未提供原件或提供的业绩资料不全的,此业绩不计分。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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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评分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保留2位小数。
2.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对得分在前3名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3.对得分在前3名以外的投标人,对其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评审时,首先进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在对其报价进行评审,按照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报价相等的,以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也相等的,以项目所在地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价高的投标人优先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也相等的,以评标委员会推选的投标人优先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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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己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己进行资格预审的)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 (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 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
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己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
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 工程数
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质、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 提供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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