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 投标人所提供的电池应具有作为UPS电池组至少两套在海洋石油平台、FPSO或海洋船舶成功运行两年及以上的应用业绩,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证明(合同、调试验收报告或使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文件)。 投标人所投标的UPS应为制造厂家的成熟产品,买方不接受新试制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应具有至少两台套(设备容量≥40KVA)在海洋环境条件下(海洋石油平台、FPSO或海洋船舶)运行一年及以上(从调试验收报告签字日期或使用方出具的运行时间证明文件起计)的业绩,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是指:合同及调试验收报告或合同及使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上述文件中如未包含设备所在设施的名称及使用方信息,投标人应提供有效说明文件。投标人本次投标的UPS产品型号应与业绩证明文件中UPS产品型号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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