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 2、供货方需在2015年1月1日-2020年2月28日期间,顶驱销售业绩不低于20台,提供盖章的业绩表,并提供业绩证明文件(提供的合同证明文件包含卖方、买方、设备名称,设备数量、规格型号,合同日期等信息),可不含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 3、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在南海海域的销售业绩不低于4台,并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文件(提供的合同证明文件包含卖方、买方、设备名称,设备数量、规格型号,合同日期等信息),可不含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未提交业绩证明文件,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验证以上内容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4、整机取得海油安办认可的船级社颁发的证书,吊环、导轨、集装箱、吊索具均应取得船级社检验证书,例如ABS,BV,DNV.GL,CCS,LIoyd’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