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 1.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名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包含木材供货或木材加工相关范围; 2、业绩要求: (1)从2017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应具备在海洋工程项目(指海洋平台或FPSO或其它海上浮式结构物)或船舶项目上至少2个项目木材销售业绩(合同数量不限,每个项目的木材销售业绩视为1项有效业绩)。 (2)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须按规定格式提交业绩表,并提交对应的销售合同(含相关技术附件)的原件扫描件、到货验收证明或完工报告。 (3)投标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至少体现以下内容:合合同签署时间、货物名称、供货数量、使用环境、技术要求。如以上文件无法体现,可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予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