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 (1) 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近三年参加的其他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2) 投标人必须是搅拌器制造厂家,必须具有搅拌器设计与制造能力。
(3)投标人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2016年~2018年)审计报告及相应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业绩: 有聚烯烃装置内的粉体搅拌器(轴径不小于150mm、轴长度不小于6米)销售业绩至少1台,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前;投标人所提交的销售合同至少须包含合同签署时间、项目名称、装置名称、货物名称、设备型号等内容。如果合同内容本身不能涵盖合同签署时间、项目名称、装置名称、货物名称、设备型号等内容的,需在投标文件中进一步提供其他支持材料的复印件(如图纸、用户证明或公开发行的信息等),以证明投标所提供的业绩满足本次招标的要求。未提供相关合同(含相关技术附件)的复印件,或所提供的上述合同及其他支持材料中无法验证合同签署时间、项目名称、装置名称、货物名称、设备型号等内容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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