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桂平市库底清理和卫生消毒与清理工程服务(项目编号:GGZC2019-G3-50596-GXXY)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南宁绿城卫生消毒杀虫灭鼠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南宁力筑爆破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长
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55号5楼508号房
联系电话:183771008988
南宁绿城卫生消毒杀虫灭鼠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南宁力筑爆破施工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下午14时39分收到贵公司以邮件方式送达的关于“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桂平市库底清理和卫生消毒与清理工程服务(项目编号:GGZC2019-G3-50596-GXXY)”项目的质疑书。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详细核查并征询采购人的意见,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与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
1、质疑内容认为:“在本项目的投标评审中,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认为投标文件的授权方应为主办方南宁绿城卫生消毒杀虫灭鼠有限公司,而不应为联合体成员的南宁力筑爆破施工有限公司,所以不通过符合性审查未能进入详细评审。”其实际等于废标,这种评审结果存在过错。
2、质疑理由依据:
(1)南宁绿城卫生消毒杀虫灭鼠有限公司有资质资格参加这次投标。
(2)因为南宁力筑爆破施工有限公司为联合体投标成员没有到投标现场投标,所以授权委托投标主体南宁绿城卫生消毒杀虫灭鼠有限公司代表他们公司到现场投标,这也符合逻辑常理。就算该授权书无效也只能作为多余,并不影响南宁绿城卫生消毒杀虫灭鼠有限公司投标资格。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授权委托书作为废标条款。
(3)南宁绿城卫生消毒杀虫灭鼠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盖有公司的公章和盖有公章的骑缝章,有公司法人签字,这完全可以证明是南宁绿城卫生消毒杀虫灭鼠有限公司投标。
(4)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仅以授权委托书主体资格的问题就不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导致南宁绿城卫生消毒系虫灭鼠有限公司失去该工程项目的详细评审(废标),这样的评审结果不公正,不公平。
3、质疑请求:
贵公司请求取消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桂平市库底清理和卫生消毒与清理工程服务(项目编号:GGZC2019-G3-50596-GXXY)中标结果,重新公开招标,以维护招标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
质疑答复: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也就是说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贵公司的投标人为南宁绿城卫生消毒杀虫灭鼠有限公司与南宁力筑爆破施工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成员,而不是其中的某个单位。贵公司参与的联合体投标人在资格审查中是符合的,并不是贵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资格不符合被“废标”,而是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时认为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被认为投标无效。
3、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资格证明文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正反面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时需要提供)(格式见附件);(必须提供)(以联合体投标的,由主办人授权)”,招标文件中提到,要委托代理时才需授权委托书,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联合体投标的,由主办人授权。贵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文件中双方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书是以甲方“南宁绿城卫生消毒杀虫灭鼠有限公司”为主办人,乙方“南宁力筑爆破施工有限公司”为联合体成员,联合体双方均为投标人主体,联合体法人之间不存在委托。联合体协议书已约定双方的职责,写明由主办方(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承担本次投标过程中有关文件的签署和处理有关一切投标事务。但贵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却以非主办人“南宁力筑爆破施工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授权,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三节(八)投标无效的情形:2、在符合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4)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认为贵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所以贵公司不通过符合性审查未能进入详细评审。(贵公司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4、贵公司要求就本项目取消中标结果,重新公开招标,以维护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经复核评标报告,没发现有以上法规所规定的需要重新公开招标的情形,故我公司不能组织重新公开招标。本项目的评审全过程是公平、公正、公开的。
二、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贵公司如对我公司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桂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提起投诉,联系电话0775-3380263。
特此复函。
质疑答复人: 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