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规模:725MW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个标段,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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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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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脱硫系统250目石灰石粉采购标段 |
锅炉脱硫系统250目石灰石粉22000吨 |
880(元) |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锅炉脱硫系统250目石灰石粉采购标段】
1.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法人。
2.投标人在近3年内(2016年1月-投标截止日期)无任何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的事件。
3.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8.投标人若为石灰石粉生产厂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山开采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要求。必须具有年产5万吨及以上石灰石粉生产能力,提供年度销售证明材料或年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9.投标人若为石灰石粉生产厂商的代理商(供应商),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要求。必须提供生产厂商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山开采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代理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年产5万吨及以上石灰石粉生产能力,提供生产厂商年度销售证明材料或年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10.投标人必须提供近3年内(2016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期)不少于1个石灰石销售合同业绩。
四、招标文件获取
公告时间:2020-01-08 16:57到2020-01-13 16:00。
购买标书时间:2020-01-08 16:57到2020-01-13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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