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 2. 投标人所投标的电动吊机应为制造商的成熟产品,买方不接受新试制产品。吊机制造商应具有至少2 个项目(限2009 年1 月1 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吊机型式同本次投标相同,能力≥10T@15m)在海洋石油平台或FPSO 运行两年及以上(从调试验收报告签字日期或使用方出具的运行时间证明文件起计)的业绩,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合同及调试验收报告或合同及使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上述文件中如未包含设备所在设施的名称及使用方信息,投标人应提供有效说明文件。 3. 吊机的设计和制造应满足最新版本的API Spec 2C 规范的要求, 吊机制造商需提供由美国石油协会出具有效期内的API 2C 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