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110千伏红星(胜利)输变电、江门110千伏元山站扩建第三台主变两项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0002200000065166)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江门110千伏红星(胜利)输变电、江门110千伏元山站扩建第三台主变两项工程监理已由江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以《江海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关于江门110千伏红星(胜利)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江海发改统计核准[2018]2号)、《关于江门110千伏元山站扩建第三台主变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江发改新会[2018]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单位)为广东江门 ,建设资金为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资金来源),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 2)对侧 110kV 滘头变电站改造工程:更换 110kV SF6 电流互感器 1 组和 110kV 线路保护 1 套。 3)对侧 220kV 外海变电站改造工程:更换 110kV SF6 电流互感器 2 组和 110kV 线路保护 2 套。
※线路部分:1)解口 110kV 外滘线、T 接 110kV 外文线接入红星(胜利)站线路工程(电缆线路):新建双回电缆线路 2×3.1km,电缆截面采用 1×1200平方毫米。2)解口 110kV 外滘线、T 接 110kV 外文线接入红星(胜利)站线路工程(架空线路):新建电缆终端钢管杆 1 基。3)110kV 红星(胜利)站至 110kV 滘头站单回线路工程:新建单回电缆线路 1×1.63 千米,电缆截面采用 1×800平方毫米。
※通信部分:建设配套通信设备工程及配套的通信光缆工程。
江门110千伏元山站扩建第三台主变工程:变电站工程:本期主变压器1台,容量为40MVA,110kV出线0回,10kV出线12回,主变10kV侧安装2组低压并联电容器。本期110kV电气接线完善为单母线隔离开关分段接线,10kV电气接线完善为单母线双分段四段母线接线。
2.3项目招标范围:施工准备(含三通一平)、施工(含通信)、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电子化移交的全过程监理。按照建设单位要求使用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2.4项目类别:服务类
2.5监理服务期限:江门110千伏红星(胜利)输变电工程652日历天;江门110千伏元山站扩建第三台主变工程287日历天。
1)江门110千伏红星(胜利)输变电工程监理: 计划工期:652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3月2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2月31日
2)江门110千伏元山站扩建第三台主变工程监理: 计划工期:287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3月2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2月31日(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竣工日期为准)
2.6标的物清单:
标段 | 预计采购金额 (元) | 最大中标数量 | 标段名称 | 标书费(元) | 保证金(元) |
标段1 | 1913700 | 1 | 江门110千伏红星(胜利)输变电、江门110千伏元山站扩建第三台主变两项工程监理 | 200 | 10000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电力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
3.2财务要求:无要求。
3.3业绩要求:无要求。
3.4信誉要求:无要求。
3.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在投标人单位注册,且须提供在本单位投标截止日期前半年内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
3.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无要求。
3.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无要求。
3.8其他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在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广东没有处于限制投标资格的处罚。
(3)若投标人(包括投标人的委托人、代理人或与投标人有销售、劳务或服务等关系的其他主体)在参加系统的招投标活动或经济往来等过程中曾经存在违法事件的,自发文公布违法事件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不接受该投标人参与公司的招投标活动,具体时间按《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供应商行贿行为信息记录及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4)/ 。
3.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还需出示异议提出人与本次采购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本采购项目的参与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将异议书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附件资料以现场递交或邮寄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机构提出;采用邮寄方式提出的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先将异议书扫描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但书面异议书必须在电子邮件发出的当天同时寄出。
8.3 异议提出的时限
(1)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两天前提出;
(2)对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天前提出;
(3)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4)对推荐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
(5)对招标/非招标采购活动合法合规等方面有异议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天内提出;
(6)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8.4 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1)异议提出人不是本采购项目参与者,或未能提供与本次投标存在利害关系证明文件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2)涉及的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提供的资料未提供异议提出人的真实名称、有效
(4)超过异议提出时效的(以收到异议书日期为准;采用邮寄方式的,以邮戳日期为准);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异议提出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涉及招标评标或非招标采购过程的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
(7)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异议。
8.5 恶意行为的处罚
异议提出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非招标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经核查发现所提出的异议存在诬告、故意扰乱采购秩序等恶意行为的,将按照《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供货商扣分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