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 2. 投标人电动吊机业绩:投标人(应为电动吊机的制造商)所投标的电动吊机应为制造商的成熟产品,买方不接受新试制产品。在投标截止日前至2010年1月1日内,投标人应具有至少2个项目(吊机型式同本次投标相同,能力≥10T@20m)在海洋石油平台或FPSO运行两年及以上(从调试验收报告签字日期或使用方出具的运行时间证明文件起计)的业绩,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合同及调试验收报告或合同及使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上述文件中如未包含设备所在设施的名称及使用方信息,投标人应提供有效说明文件。 3. 投标人选配的电机应为厂家的成熟产品,买方不接受新试制产品。电机(相同系列)需作为电动吊机驱动设备至少有2个 项目在海洋石油平台或FPSO成功运行2 年及以上的业绩。 4. 吊机的设计和制造应满足最新版本的API Spec 2C规范的要求, 吊机制造商需提供由美国石油协会出具有效期内的API 2C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