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 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解海水制次氯酸钠系统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应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代理商要求:如果投标人所有的电解海水制次氯酸钠系统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电解海水制次氯酸钠系统制造商的同意及证明其在本次投标中唯一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电解海水制次氯酸钠系统制造商不能同时授权多家投标人参与投标。 3.2 业绩要求: 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制造商应具备2个及以上电解海水制次氯酸钠钠装置(该装置应用于LNG接收站项目及石化行业项目或发电厂项目,有效氯产量30kg/h及以上)供货业绩。 投标人须提交有效的业绩表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合同复印件(至少包括合同封面、双方签字页、制造商名称、供货清单,原件备查)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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